|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405号 |
原告周某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秋对,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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