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95号 |
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上一篇: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