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776号 |
原告:李应福,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鸣,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会武,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福诉被告李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福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福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元,由原告李应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上一篇:李凤龙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