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967号 |
原告:河南云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大环。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有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云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云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云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云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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