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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122号 公诉机关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62年出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中心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潢川县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被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122号

公诉机关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62年出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中心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潢川县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被潢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任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副校长期间,为达到从副校级升为正校级的目的,通过原信阳市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汤X甲(另案处理)的妹妹汤X乙送给汤X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中心学校任书记主持工作期间,为达到从书记晋升为校长的目的,向原信阳市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汤X甲行贿人民币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杨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XX在信阳市纪委对其谈话时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不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当时送钱的主要原因是表示对汤X甲的感谢。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任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副校长期间,为达到从副校级升为正校级的目的,通过原信阳市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汤X甲(另案处理)的妹妹汤X乙送给汤X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杨XX的户籍证明。            

(2)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08年3月16日关于郑某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聘杨XX同志任董家河中心学校副校长,解聘其原任职务。    

(3)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11年1月10日关于董家河中心学校党组织组成人员职务任免的建议函:董家河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教体局党委研究,建议杨XX同志任董家河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职务。

(4)中共董家河镇委员会2011年5月16日关于杨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杨XX同志为镇教育党总支部书记。  

(5)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08年3月8日上午工作会议记录:聘杨XX同志任董家河中心校副校长。

(6)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11年1月7日上午工作会议记录:建议杨XX任董家河中心校党总支书记,解聘其原任职务。

(7)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11年8月24日上午工作会议记录:董家河中心校党总支书记杨XX主持董家河中心校行政工作。

(8)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证实:2014年4月12日,信阳市纪委在办理信阳市浉河区副区长汤X甲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怀疑时任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中心小学校长的杨XX与汤X甲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14年4月12日,信阳市纪委将杨XX传唤到办案地点,在和纪委谈话过程中,杨XX主动交代其向汤X甲行贿4万元的事实。后信阳市纪委将该案信阳市检察院,信阳市检察院又指定潢川县检察院管辖。

2014年4月13日,我院依法对杨XX传唤询问时,在侦查人员的耐心教育下,交代了其于2010年向汤X甲行贿4万元和2011年向汤X甲行贿1万元的详细经过,并亲笔写下悔过书,争取获得从宽处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汤X甲的证言:2010年,当时董家河中心校班子要调整,杨XX打电话给我表示他想当中心校书记,我在电话里表示同意杨的想法,我会考虑的,杨XX说要去我家表示心意,我拒绝了,后来杨就没有再因为此事找我了。过了一段时间,具体什么时候我记不清了,我大妹汤X乙给我打电话说杨XX让她转交给我40000元钱,汤X乙给我说杨XX说了。我知道这钱是怎么回事,我当时很生气,就让汤X乙把钱退给杨XX。过了不久,汤X乙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手提袋子,因为当时我办公室有人,我就没问汤X乙是什么,汤X乙放下袋子就离开了,当时具体是谁在我办公室里我记不清了。事后我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是40000元钱,全部是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问过汤X乙后,知道这就是杨XX通过汤X乙送给我的那40000元钱。之后我去董家河办事曾找杨XX退过这40000元钱,但是杨XX坚持不要,我就收下了。当时我是浉河区教育局局长,2010年杨XX给我送40000元钱时任董家河中心校副校长,杨XX的工作和个人进步都离不开我的支持,杨XX希望我在杨的职务调整上给予帮助。

(2)证人汤X乙的证言: 2010年腊月快过年的一天晚上,杨XX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我说在家,他说他一会到我家来找我。过了一会杨XX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我家附近的龙潭大酒店停车场,让我出来,我出来后在龙潭大酒店停车场见到杨XX,杨XX递给我一个装茶叶的手提袋,说我哥汤X甲给他帮了不少忙,快过年了,他表示一下感谢。我当时就问杨XX,我哥汤X甲知道不知道,要是我哥知道,我就帮他转交给我哥,如果我哥不知道这回事,我就不能帮他转交。杨XX当时说我哥汤X甲知道,于是我就收下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杨XX也离开了。我回家后见茶叶手提袋里放有四沓红色百元面值的现金,可能是4万元。我当时就给我哥汤X甲打电话说杨XX给他送了4万元现金,我哥不让我收,让我退给杨XX,我当时也没有退。我印象中没过两天我把杨XX递给我的装有4万元现金的茶叶手提袋拿着去了我哥汤X甲位于新华西路二中院内的办公室,见他办公室有人,我没说什么,我把装有4万元现金的茶叶手提袋交给我哥汤X甲后就离开了。

当天我和杨XX分开回去以后没有清点过杨XX送给汤X甲的现金,我就看到有四捆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一捆可能是1万元。我把4万元现金交给汤X甲以后,汤X甲没有再跟我联系。因为事前我打电话跟他说过杨XX送给他4万元现金,他见到我交给他的4万元现金后应该知道是杨XX送给他的,所以他也没有打电话问我钱的来源。我没有给杨XX打电话说把钱送给我哥汤X甲了,杨XX也没有打电话问我是否把钱送给我哥汤X甲了。杨XX经我手送给你哥汤X甲的4万元现金,事后我没有退给杨XX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除了这一次外,杨XX没有通过我送给汤X甲现金或其他物品。

(3)证人姜XX的证言: 2010年前后我和汤X甲、浉河港中心校校长余X及浉河区分管教育的张副区长要坐飞机到新疆去看望浉河港学校分派到新疆支教的康老师,因为要买飞机票,我又负责购买我们四人的飞机票,所以汤X甲就把他的身份证号发给我了。我和杨XX都是董家河中心校的同事,他也知道我们去新疆的事,所以杨XX就问我有没有汤X甲的身份证号码,我说有,然后我就把汤X甲的身份证号码给了杨XX。 我问过杨XX要汤X甲的身份证号码干什么用,杨XX只是说有事要用,具体为什么事情他没跟我说过。

(4)证人杨X乙(杨XX的妻子)的证言: 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了,不是杨XX当董家河镇中心校办公室主任就是他当董家河镇中心校副校长期间,杨XX在家和我在家聊天,他跟我说他想进步,想到汤X甲局长去看望看望汤局长,然后我们就准备了两斤茶叶拿了两万元现金开车到浉河区政府附近的汤局长家去,去后杨XX用手机和汤局长联系说给你买了两斤茶叶,想来看看你,汤局长说他家有茶叶,不用的,我们也没进到汤局长家去,礼也没送出去。回来后的一天我两口在家吃饭的时候,我跟杨XX开玩笑说汤局长不见你面,也不要你钱,你不会给他充点话费,或把钱存那送给他。我说后杨XX也没搭理我,从那以后杨XX也没跟我说过怎么给汤局长送礼的事了。杨XX在家里说过给汤局长送过礼,但什么时间送的,送了多少金额,以何种方式送给汤局长的,他没有和我细说。

3、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 : 2010年3月份之前,我还是副校级干部当时想进步,我和妻子准备了两万块钱和两斤茶叶去送给汤X甲,想让汤X甲在中间帮忙,汤X甲没有收。后来我找熟人在农村信以社用汤X甲的名义存了四万块钱在银行。在2010年10月份选拔校级后备干部前,我把四万元存单装在信封里,放在汤X甲的办公室桌子上,当时对汤X甲说选拔校级干部请你给我帮个忙,说完就走了。过了三天左右,姜XX把装有四万元存单的信封退给我,说是翟家立送来的是汤局长让他转交给我的信。我拆开看见四万存单还在里面。2010年腊月快过年了,我把钱取出来,联系汤X乙(系汤X甲的妹妹),我跟她说你哥给我帮忙了,快过年了我就表示个意思,汤X乙说俺哥要是知道我就收下,俺哥要是不知道我就不能拿。我说你哥知道,我就把用茶叶手提袋装着的四万元钱递给了汤X乙。我在董家河镇中心学校任书记主持工作期间,一天汤X甲来检查工作,汤X甲对我说你还搞那个干啥子,没有那个必要,回头我还把钱退给你,我当时说忙你也帮了了,你也就别再谦虚了,以后别再提这个事了。从那以后汤X甲再也没有提过给我退钱的事了,汤X甲当时说退给我钱,只是随口说说,没有拿出现金。我请汤X甲帮忙主要是指我由副校级干部晋升为校级干部,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时没有汤局长表态,我可能晋升不上。钱是一万元一捆的红版百元人民币,共四捆。

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中心学校任党总支书记并主持学校工作期间,为达到从书记转任为校长的目的,以“拜年”的名义向原信阳市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汤X甲行贿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中共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2013年3月10日关于刘学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聘杨XX同志任董家河镇中心学校校长,建议兼任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建议免去其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职务。

2、证人证言

(1)证人汤X甲的证言:第二次在2011年年底的一天,杨XX一人来到我的办公室,先说了会儿工作上的事,然后杨XX又说了些拜年的话,说着就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推辞不要,杨XX转身就走了,我就收下了,打开牛皮纸信封看到信封里面装的是10000元钱,共100张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011年杨XX给我送10000元钱时任董家河中心校书记主持工作,那时董家河中心校校长姜XX因为挪用公款出事了,杨XX一方面想当董家河中心校校长,另一方面是担心被姜XX的事情牵连,杨XX希望在个人职务调整及协调董家河中心校的事情上得到我的帮助。那时我任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杨XX从董家河中心校副校长调整为董家河中心校党支部书记,是浉河区教育局任命的,我对杨XX的工作是支持和肯定的,班子会上没有我表态同意,杨XX是调整不了的。杨XX送给我的钱截止到目前没有退给他,都用于我家庭个人开支了。

3、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 :在2011年底快过年时,我想去汤X甲家拜年,我觉得得送一万。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当时是董家河中心校书记主持工作还没正式任校长,个人进步还需要汤局长关照,二是前任姜XX校长出事了,学校工作环境比较差,浉河区检察院和纪委经常到我学校去,需要汤局长帮助协调解决学校工作。我就把装有一万元的牛皮信封带着放在汤局长的办公桌上,送钱时我跟汤局长说快过年了,提前给他拜个年。我一共给汤X甲送了五万元钱,截止目前汤X甲没有以任何方式退还给我,我和汤X甲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附:杨XX的悔过书 :2011年及2012年春节前后,我先后两次以春节拜年的名义,给时任浉河区教体局局长汤X甲共送去礼金五万元,第一次四万,第二次1万。尽管这些礼金都发生在春节期间,但是我是以个人进步为前提的,这些春节期间的送礼行为应该以行贿论处的。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杨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XX对其行贿原由所作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案发后,被告人杨XX在信阳市纪委对其谈话和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有林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军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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