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33号 |
原告:焦世昆,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元斌,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昆诉被告赵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世昆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世昆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世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文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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