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133号 |
原告:吉大群,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丽丽,女,成年,汉族。 被告:冯冰,男,成年,汉族。 被告:冯晓燕,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大群诉被告霍丽丽、冯冰、冯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大群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大群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大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吉大群负担。
审 判 员 董亚恒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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