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62号 |
原告:贺景彦,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米河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居安。 委托代理人:程海良,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景彦诉被告巩义市米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景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景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景彦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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