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67号 |
原告:侯双喜,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25日。 被告:郑州市河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会敏。 被告:郑州美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丽萍。 被告: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樊红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双喜诉被告郑州市河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美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双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侯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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