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4)原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根东,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程鹏,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根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 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东根及其辩护人朱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费根东为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豫A117KF本田思域轿车伪造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费根东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并通过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马某某,骗取被害人马某某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费根东逃逸。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费东根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郑某某、祁某某、张某乙、温某某、孙某某、费建峰、费太文、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张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肖某某、张某己、费某丙、董丙奇、董某辛、毛某甲、毛某乙、贺某某、樊学太、李某某、卓某某、费某丁、田某某、费某戊、毛某丁、张婷波等人证言、车辆买卖合同、借据、机动车登记证、抓获经过、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购车人特别声明、购车人车辆转卖授权委托书、工商银行客户调查表、东风本田汽车销售合同等购车资料、郑州圣典商贸有限公司账目明细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店铺转让协议书、服装店账本等书证,认为被告人费根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 被告人费根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费根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费根东明知自己的本田思域车豫A117KF是分期付款,无法做抵押借钱,因其服装店缺乏资金,便找人制造一个假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于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费根东在原阳县公路局家属院内用伪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做担保,利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车抵押给马某某,在骗取马某某9万元后,因无钱交分期车款,又于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放弃该车的所有权,致使该车被公司收回,案发后费根东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费根东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2年3月初,我因为封丘的衣服店里需要钱,就打电话给马某某说:“我有一辆新买的本田思域车,看能不能抵押,马某某同意后让准备手续,我交了200多元办了一个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2012年3月16日给了马某某,马某某给了我9万元钱,而后我俩又签个车辆买卖合同和借据。马某某将车开走了。 (二)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证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费根东和其协商,被告人费根东将他的本田思域车押给我,向我借款9万元,期限一个月,如果超过期限,我有权处理该车,我核对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车辆保险与车上的一致,一连几个月找不到费根东。我将这辆车以10万元价格卖给了张某乙,后车被郑州市的经销商拖走了,张某乙将经销商给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与费根东给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对,发现费根东给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假的,在联系费根东他就不接我电话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租其家的商铺房买衣服的情况。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2年12月1日左右,从郑州一个二手车市叫梁峰的手中买的灰色本田思域,牌号豫AF063A 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在其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两个月未交分期付款,依合同将车收回,2012年11月将车买给梁峰。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2年10月份,从马某某手中以10万元价格买了一辆豫A117FK轿车,后开车到郑州,车被郑州市伟明汽车销售公司的人开走了,之后马某某将我的10万元钱退给我了。 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二次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的现金100000元,钱还清了。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费根东服装店所有东西。 7、证人费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费根东从封丘拉来十几箱东西,听说有两万多元的货,卖了10000元左右。 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两次借给被告人费根东款20000元,现在没有还 9、证人费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通过我借王军峰10万元,还了5万元,王军峰要钱比较急,我就替费根东还了5万元。2013年4月份,费根东把服装店转让给我,我就急忙将房子转了出去,转让费是25000元。 10、 证人董某甲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借其现金30000元没还。 11、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30000元钱没有还。 12、 证人董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费根东18000元,后来钱还了。 13、 证人董某丁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20000元钱还清了。 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8900元没有还。 15、证人董某戊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被告人15000元,还了本金,没有要利息。 16、 证人董某己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0000元已还清。 1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丈夫董旺盛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万元,后来被告人的父亲还了。 18、 证人张某己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0000元,利息1分,还过2年的利息。 19、证人费某丙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现金2万,利息1分,没有还。 20、证人董某庚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万元,利息1分,没有还。 21、证人董某辛证言 证明2012年元月份,其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现金1万元,没有还。 22、 证人毛某甲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东根10000元,利息1分2,还过两年利息2800元。 23、 证人毛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现金10000元没有还。 24、 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丈夫肖占文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0000元,利息1分5。没有还。 25、 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现金30000元没有还。 26、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的现金已还清。 27、 证人卓某某的证言 证明儿其子费新波借给被告人费根东25000元没有还。 28、 证人费某丁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30000元,给了1200元的利息。 29、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20000元钱没有还。 30、 证人费某戊的证言 证明借给被告人费根东5000元没有还。 31、 证人毛某丁证言 2009年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0000元已还清。 32、 证人张某戊的证言 证明其借给被告人费根东10000元没有还。 (四)鉴定意见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抵押给马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2页右下角发证机关章处内容为“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可疑印本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四)书证 1、车辆买卖合同 证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费根东与马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费根东将豫A117FK卖给马某某,价格9万元。 2、借据 证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费根东借马某某9万元,期限至2012年4月15日; 3、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明马某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证书信息。 4、抓获经过 证明2014年2月19日,滑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城关镇二街村恒基网吧将被告人费根东抓获。 5、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购车人特别声明、购车人车辆转卖授权委托书、工商银行客户调查表、东风本田汽车销售合同等购车资料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分期付款买车的相关资料。 6、郑州圣典商贸有限公司账目明细 证明郑州阿依莲总部未和被告人费根东发生交易往来情况。 7、借据 证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费根东的借贷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的户籍信息。 9、店铺转让协议书 证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费根东将阿依莲店铺转让给衡家永,转让费为25000元。 10、费根东服装店账本 证明被告人费根东服装店资金运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根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根东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费根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根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费根东违法所得赃款90000元,应予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根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费根东违法所得赃款90000元,应予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郭红文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胡颖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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