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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受贿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驿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卫,曾用名吴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965号9号楼4号。因涉嫌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驿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卫,曾用名吴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965号9号楼4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至2032年8月19日止),在信阳市监狱服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押解回驻马店市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卫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卫及其辩护人王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卫利用担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主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申报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西平县柏国水泥厂负责人巩富群、丁保君人民币25万元,并为柏国水泥厂协调疏通关系,使柏国水泥厂通过国家审核并顺利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225万元。

二、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卫利用担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主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申报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西平县北王造纸厂负责人史健志人民币20万元,并为北王造纸厂协调疏通关系,使北王造纸厂通过国家审核并顺利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255.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吴卫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卫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系吴卫主动交代,属坦白,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吴卫将45万元中的30万元送给上级验收人员,另有3万元在案发前退给巩富群,吴卫受贿数额应为12万元,建议对吴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卫利用担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主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申报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西平县柏国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平县水泥厂)负责人巩富群、丁保君人民币25万元,指使柏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并为该公司协调疏通关系,使柏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并顺利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225万元。后巩富群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向吴卫要回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卫供述,证实他2005年5月份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负责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汇总、管理工作。2008年下半年,西平县柏国水泥厂在申请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过程中,因该厂的设备已经拆除,不符合申报条件,该厂负责人巩富群和一男子找他帮忙协调关系并给他25万元活动经费,后经他的协调,柏国水泥公司顺利得到225万元补贴资金。后巩富群让他退还25万元,他退还3万元。

2、证人巩富群、丁保君证言,均证实2008年下半年,西平县柏国水泥公司在申请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为让吴卫帮助协调疏通关系,向吴卫行贿25万元,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25万元。巩富群另证实,后他又向吴卫要回行贿款3万元。

3、书证

(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西平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西平县柏国水泥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线生产水泥,2007年11月份已被关闭并实施了部分设备拆除。

(2)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文件及资金申请表,证明: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对象、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印证柏国水泥公司不符合取得该奖励资金的条件。

(3)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清算2007年和下达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明:西平县柏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审核小组审核,预算拨付奖励资金为225万元。

(4)西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凭证及中国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巩富群向吴卫行贿款的来源情况。

(5)西平县柏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及申请,证明:西平县柏国水泥公司在申报材料时设备拆除时间填写为2008年6月,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均为西平县城东水泥厂,印证该公司申报时使用虚假材料。

(6)西平县财政局支付通知单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08年12月30日西平县财政局将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225万元拨付到西平县柏国水泥公司。

(7)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明:西平县柏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注册登记地等情况。

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二、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卫利用担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主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申报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西平县北王造纸厂负责人史健志人民币20万元,并为北王造纸厂协调疏通关系,使北王造纸厂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通过国家审核并顺利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255.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卫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西平县师灵镇北王造纸厂负责人史健志为让他在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给予协调疏通关系,给他10万元现金,通过他的帮助,西平县师灵镇北王造纸厂顺利获得255.8万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下来后,史健志为表示感谢,又送给他10万元。

2、证人史健志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他使用租赁的西平县北王造纸厂的虚假材料申报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为顺利获得奖励资金,向时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主管申报工作的吴卫行贿10万元,奖励资金批下后,吴卫称需要向有关领导表示感谢,他又送给吴卫10万元,共送给吴卫20万元。还证实,在申报期间,在吴卫的协调带领下,他又到郑州送给验收组的“王工”50万元。

3、书证

(1)西平县师灵镇北王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证实史健志为套取奖励资金申报的虚假材料情况。

(2)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文件,证实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时间、范围及对象等情况。

(3)西平县财政局基建支付通知单、记账凭证,证实2010年5月5日,西平县师灵镇北王造纸厂收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55.8万元。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平县师灵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史健志虚构西平县师灵镇北王造纸厂为其投资设立,2009年9月15日改为西平县面粉厂。

(5)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史健志因使用虚假材料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55.8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刑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还提供下列综合证据:

1、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11日,该案被立案侦查。

2、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吴卫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吴卫临时离监异地羁押函及准予解回罪犯函,证实被告人吴卫现在信阳市监狱服刑。

4、驻马店市委组织部及驻马店市财政局任职证明,证实吴卫(吴伟)于2000年至2010年12月期间,先后担任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科长职务。

5、户籍证明,证实吴卫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吴卫因其他受贿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收受巩富群、丁保君和史健志钱款的事实,以上事实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汇总、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卫因前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有受贿罪尚未判决,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与之前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因其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依法应按照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卫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吴卫主动供述将受贿款中的30万元送给他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只有被告人吴卫供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根据其辩解的送钱目的考查,即便其辩解成立,依法亦不构成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退还巩富群3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卫虽在案发前将3万元退还巩富群,但其已经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加上其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

二、对被告人吴卫违法所得42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艳梅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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