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驿刑初字第492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二三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以不参加考试可以办理C1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5000元及许某某亲属22000元;2013年5月份,崔某某又以同样理由骗取张某同学晁叙艳5500元。后崔某某以各种名义推脱拒不退钱。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对张某谎称不参加考试可以办理C1驾驶证,每个证5500元,张某相信后,将信息告知其战友许某某,许某某将其四个亲属的费用22000元和身份证及照片交给张某,张某把该费用及自己办证的5000元费用交给崔某某。5月份,张某又介绍同学晁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将5500元钱交给崔某某。崔某某共骗取32500元。后崔某某在无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名义推脱拒不退钱。 另查明,案发后,崔某某亲属将赃款32500元全部退给张某,张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二三月份,他对张某称不需考试可以办理C1驾驶证,后张某将其战友许某某亲属的资料和22000元钱交给他,他还收取张某本人办证费5000元。五月份。张某又交给他一名同学办证费5500元。后张某一直催他要证,因他办不来,也没钱退还张某。 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份,崔某某称不用考试可办理C1驾驶证,每个证5500元。2013年2月份,他把不考试办证的事告诉战友许某某,许同意后将四份资料及22000元办证费交给他,他连同自己办证费5000元一并交给崔某某。同年5月份,他同学晁叙艳称要办理驾驶证,他分两次把5500元给崔某某。2014年10月份,崔某某承诺办驾驶证时间已到,他向崔某某要驾驶证,崔一直推脱,他感觉被骗,遂报警。 3、证人证言 (1)许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张某称其朋友崔某某可以不需考试在四个月内办理C1驾驶证,每个5500元。后他将四个亲戚的资料、照片和22000钱交给张某。张某承诺的办证期限到后,他找张某要证,张某称崔某某一直推脱,因证一直未办好,张某将钱自行垫付退给他。 (2)晁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张某说其朋友称不需考试可以办理C1驾驶证,她把钱和资料给了张某。因证一直未办下来,张某把钱退给她。 (3)崔某某证言,证明:崔某某以不需考试能办驾驶证为名收取张某32500元,后他把钱全部退给了张某。 4、辨认笔录,证明张某准确辨认出崔某某。 5、书证 (1)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退还张某赃款32500元,张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崔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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