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960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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