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121号 |
原告张玉重,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 法定代表人李杏坡,系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重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玉重承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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