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490号 |
原告张希荣,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圣水村。 法定代表人范文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荣诉被告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希荣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Ο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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