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480号 |
原告赵承保,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向阳,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保诉被告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承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承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承保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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