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122号 |
申请执行人王七清,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晁磊,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七清与被执行人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石仲海 审 判 员 杜晓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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