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八民初字第193号 |
原告周秀印,男,1946年12月27日生。 被告周印会,男,58岁,汉族。 原告周秀印诉被告周印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秀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周秀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涛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成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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