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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封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封丘县黄陵镇文寨村六组17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10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封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封丘县黄陵镇文寨村六组17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10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13年11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菜市场经营“石墩”卤肉店期间,加工猪头肉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之后将猪头肉在黄陵村菜市场及黄陵镇境内村庄销售,共计约1200斤。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监测,张某某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9.2mg/kg。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食品时惨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要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菜市场经营“石墩”卤肉店期间,加工猪头肉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之后将猪头肉在黄陵村菜市场及黄陵镇境内村庄销售,共计约1200斤。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监测,张某某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9.2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3、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4、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

证明在张某某的卤肉店院内检查及扣押的物品情况。

5、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卤肉店的猪头肉含亚硝酸盐含量为9.2mg/kg。

6、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证实了张某某在封丘县黄陵镇菜市场开“石墩卤肉店”煮猪头肉,并予以销售的事实。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8月至10月份期间,在黄陵镇黄陵村菜市场“石墩”卤肉店煮猪头肉时添加亚硝酸盐(工业用盐),每天大约卖40斤左右,共计卖了大概1200斤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一个月余五天,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清 松

                                             审 判 员   宋 素 芳

                                             审 判 员   陈 红 珍

                                             二0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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