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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封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5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5月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封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5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5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份,时任封丘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户籍协警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何明轩”办理了户口补录。未提供相关手续,让时任封丘县公安局户政科协警的被告人蔡某某帮忙审批,被告人蔡某某违规登陆其他正式民警的人口管理系统进行了审批。后致使“何明轩”办理了虚假户口。

2011年3月份,时任封丘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户籍协警的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孙某某办理假户口的请托后,与时任封丘县公安局户政科协警的被告人蔡某某商议办理。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补录了“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等四人的虚假户口信息,当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是虚假户口的情况下,违规登陆其他正式民警的人口管理系统进行了审批。后被告人张某某为“孙成勋”等四人虚假户口办理了户口簿,孙某某及家人王某某、孙某甲、卢某某四人分别以“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等假名字办理了身份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身份证;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到案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口业务变动记录;封丘县公安局及刑警队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处理决定;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办理虚假户口,伪造户口簿、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虚假户口违规审批补录,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时任封丘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户籍协警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何明轩”办理了户口补录。未提供相关手续,让时任封丘县公安局户政科协警的被告人蔡某某帮忙审批,被告人蔡某某违规登陆其他正式民警的人口管理系统进行了审批。后致使“何明轩”办理了虚假户口。

2011年3月份,时任封丘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户籍协警的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孙某某办理假户口的请托后,与时任封丘县公安局户政科协警的被告人蔡某某商议办理。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补录了“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等四人的虚假户口信息,当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是虚假户口的情况下,违规登陆其他正式民警的人口管理系统进行了审批。后被告人张某某为“孙成勋”等四人虚假户口办理了户口簿,孙某某及家人王某某、孙某甲、卢某某四人分别以“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假名字办理了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身份证;

2、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无犯罪前科。

4、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系主动到案。

5、封丘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

证明张某某辞退前为城关乡派出所户籍协警,蔡某某为县局户政科协警,二人均属于自筹自支人员。

6、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证明被扣押的四张假身份证情况

7、“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口业务变动记录;

证明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的原始基本身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8、封丘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二份;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办理的“孙成勋”、“王淑平”、“卢泓声”、“孙杨淼”“何明轩”假户口薄无法找到。

9、封丘县公安局处理决定

证明因为张某某、私自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补录“何明轩”户口,然后由蔡某某在未向户政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登陆户政科副科长蔡某某的人口系统进行了审批, 2013年4月1日作出关于城关乡派出所违规办理户口问题的处理决定,给予协警张某某、蔡某某予以辞退。

10、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李某某证明孙成勋的假户口在2013年户口清查时被删除。张某某系城关乡户籍协警。

孙某某证明2011年年初找张某某办理其一家三口及其外甥共四个假户口,直到2011年3、4月份的某一天,孙某某去城关派出所找张某某拿到了四个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他的信息是假的。

孙某甲证明找孙某某为儿子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用于参加高考。

王某某证明其丈夫找人为其一家三口及外甥每人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孙某某的名字改成孙成勋、孙某甲的名字改成孙杨淼、王某某的名字改成王淑平。其三人并在城关派出所照相,其他的都是孙某某办理的。

王某乙证明两三年前,给别人跑大车的时候,有一个车主让其帮忙给有个上过户口的作证,说是其找人上的户口的事情经过。

11、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某供述了其在担任城关派出所户籍内勤期间,于2010年3月份,使用杨某某的权限登陆户籍管理系统为孙某某办理了4个假户口, 并由提前说好的蔡某某在下班后帮忙进行审批。分别将办理的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卢某某改成孙成勋、王淑平、孙杨淼、卢泓声。2010年12月份,其使用同样的方式为王某乙办理了一张“何明轩”的身份证,当时只有一张“何明轩”的申请表,然后由蔡某某帮忙进行了审批。

蔡某某供述了2011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让其帮忙审批四个户口,其就用蔡某某的账号给张某某审批了。当时张某某也没有拿审批材料,说是以后再补充,过后也忘记了。2010年12月份,其使用蔡某某的账户帮张某某审批了一个叫“何明轩”的申请。庭审中,其供述了知道审批的这几个申请是办理假身份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办理虚假户口,伪造户口簿、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虚假户口违规审批补录,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投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清 松

                                             审 判 员  宋 素 芳

                                             审 判 员  李 彬 彬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蓓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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