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月兰,女。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昭君适应简易程序
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月兰,女。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昭君适应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月兰,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廷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2010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在原告女儿三岁时,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6月4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因为一点小事,被告打原告,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被告也没有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从结婚到现在,感情一直都很好,并生育子女,说明双方感情没问题,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7日生育女儿陈某甲,2010年1月26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曾因琐事生气。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关心,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女,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幸福,关爱一双儿女的成长,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昭  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