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鄢民初字第701号 |
原告马某,男。 被告胥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于2014年9月1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湘云 人民陪审员 李全利 人民陪审员 裴付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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