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鄢民初字第931号 |
原告王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 9月1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
审 判 员 吴湘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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