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328号 |
原告牛某某,女,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 勃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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