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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安稳因与被上诉人位娜娜、位廷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周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稳,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康安国,周口市川汇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娜娜,女,1985年7月8日出生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周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稳,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康安国,周口市川汇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娜娜,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廷报,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位娜娜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安稳因与被上诉人位娜娜、位廷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安稳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安国、被上诉人位娜娜、位廷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李安稳与位娜娜经人介绍相识,第一次订婚时,李安稳给付位娜娜现金10100元,第二次给付现金50000元,第三次给付现金50000元,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当天,李安稳给付位娜娜上车礼5000元。位娜娜的嫁妆有:大三组合柜一套、小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DVD一台、木箱一个、小音箱一个、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菜柜一个、被子6条。李安稳与位娜娜于2012年4月2日生育女孩李珂欣,2012年11月份,双方到周口市租房居住,2013年2月11日,双方生气后,位娜娜回娘家居住至今。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李安稳给付位娜娜的115100元现金的性质,双方认识不一致,李安稳认为其中的10100元是彩礼,另外105000元是盖房钱,位娜娜则认为115100元现金全部是彩礼。原审法院认为该115100元现金是李安稳为了迎娶位娜娜而给付,应当全部认定为彩礼。从2011年1月29日双方开始同居,到2013年2月11日双方生气后,位娜娜回娘家居住,双方同居时间已超过两年,所以,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李安稳给付位娜娜的彩礼不应当再予以返还。由于李安稳与位娜娜同居期间所生育女孩李珂欣不满两周岁,所以,以李珂欣由位娜娜抚养,李安稳给付抚养费为宜。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以每月给付150元抚养费为宜,抚养费计算至18周岁,李安稳需要给付李珂欣16年的抚养费共计款28800元。位娜娜的嫁妆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归位娜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一、李安稳与位娜娜同居期间所生育女孩李珂欣由位娜娜抚养,李安稳支付抚养费288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8800元,李安稳有探望李珂欣的权利,位娜娜有协助的义务;二、位娜娜的嫁妆归位娜娜所有;三、驳回李安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李安稳负担1300元,位娜娜负担1300元。

李安稳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将十万元认定为婚约彩礼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仅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三、李安稳、位娜娜的女儿李珂欣一直由李安稳及其父母喂养,位娜娜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判决李珂欣由李安稳抚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判决。

位娜娜、位廷报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安稳与位娜娜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鉴于其共同生活时间及生育一女孩李珂欣的情形,原审判决李安稳一方所送彩礼不予退还,并无不当。位娜娜与李安稳生气后,未尽抚养义务,而李安稳要求李珂欣随其生活,且李珂欣现一直跟随李安稳家庭生活,李珂欣应由李安稳抚养为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安稳与位娜娜同居期间所生育女孩李珂欣由李安稳抚养,位娜娜支付抚养费288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8800元,位娜娜有探视李珂欣的权利,李安稳有协助的义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安稳负担150元,位娜娜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新章

                                             审  判  员   沈华秋

                                             审  判  员   李俊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