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三终字第64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某某返还其彩礼40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马某某、尚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上诉人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新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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