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宛刑初字第251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2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某,男,小学毕业,个体商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子贾某某(2001年1月24日出生)先后盗割电缆线20次,并将被盗电缆卖给被告人裴某某及他人。二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外贸小区西侧巷道内,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5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5448元。 2、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桥南头白河新村居民点北侧,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387元。 3、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2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95元。 4、2013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长江路冉营居民点泰安小区南侧院墙外,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42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504元。 5、2013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436元。 6、2013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长江路理工学院东隔墙,盗割南阳市联通公司200对的电缆线2根,每根8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743元。 7、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南阳市泰山路七彩云南KTV东建筑材料厂家属院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79元。 8、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南新路口北九龙路西头,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2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931元。 9、2013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南阳市路口北边,盗割联通公司400对的通信电缆线5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626元。 10、2013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北侧,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8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4533元。 11、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商苑街第六人民医院南门外,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30米和400对的通信电缆线3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029元。 12、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600对的通信电缆线12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59元。 13、201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东侧,盗割联通公司600对的通信电缆线5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3939元。 14、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泰山路七彩云南往东老长江路建筑材料厂家属院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30米,100对的通信电缆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441元。 15、2013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杨某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和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共1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347元。 16、2013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育苑小区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17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609元。 17、2014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东侧,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535元。 18、2014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杨某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50米和50对的通信电缆线14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58元。 19、2014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河南宝鼎凌弘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30米和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共2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641元。 被告人贾某某将上述盗割的电缆线在现场附近用火烧掉胶皮取出铜丝,分数次将这些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裴某某的“如意废品收购店”。被告人裴某某明知这些通信电缆来路不明,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予以收购。 20、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商苑街第六人民医院南门外,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36米和50对的通信电缆线11米,并用火烧掉胶皮取出铜丝,后贾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铜丝卖给苟某某的废旧金属回收站。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101元。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041元,被告人裴某某涉案收购赃物价值共计339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贾某某、裴某某的供述;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裴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子贾某某(2001年1月24日出生)先后盗割电缆线20次,并将被盗电缆卖给被告人裴某某及他人。二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外贸小区西侧巷道内,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5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5448元。 2、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桥南头白河新村居民点北侧,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387元。 3、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2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95元。 4、2013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长江路冉营居民点泰安小区南侧院墙外,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42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504元。 5、2013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436元。 6、2013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长江路理工学院东隔墙,盗割南阳市联通公司200对的电缆线2根,每根8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743元。 7、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南阳市泰山路七彩云南KTV东建筑材料厂家属院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79元。 8、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南新路口北九龙路西头,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2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931元。 9、2013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南阳市路口北边,盗割联通公司400对的通信电缆线5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626元。 10、2013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北侧,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208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4533元。 11、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商苑街第六人民医院南门外,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30米和400对的通信电缆线3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029元。 12、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东墙外,盗割联通公司600对的通信电缆线12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59元。 13、201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东侧,盗割联通公司600对的通信电缆线5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3939元。 14、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泰山路七彩云南往东老长江路建筑材料厂家属院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30米,100对的通信电缆5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441元。 15、2013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杨某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和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共1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347元。 16、2013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育苑小区门口,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17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609元。 17、2014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九龙路啤酒厂家属院东侧,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535元。 18、2014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杨某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盗割联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线50米和50对的通信电缆线14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858元。 19、2014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窜至南阳市九龙路河南宝鼎凌弘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盗割联通公司300对的通信电缆线30米和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共26米。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641元。 被告人贾某某将上述盗割的电缆线在现场附近用火烧掉胶皮取出铜丝,分数次将这些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裴某某的“如意废品收购店”。被告人裴某某明知这些通信电缆 来路不明,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予以收购。 20、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带领其儿子贾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商苑街第六人民医院南门外,盗割联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线36米和50对的通信电缆线11米,并用火烧掉胶皮取出铜丝,后贾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铜丝卖给苟某某的废旧金属回收站。经物价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1101元。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041元,被告人裴某某收购涉案赃物价值共计33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裴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裴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具盗窃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南阳联通公司人民币35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秦 珂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李鹏鲲 二 0 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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