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06号 |
原告: 郭某某,女,汉族,1927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丙,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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