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104号 |
原告杨建华,女,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陕陕,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与被告李陕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4年4月3日以双方有可能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杨建华承担。
审 判 员 尹天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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