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822号 |
原告禹和平,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 负责人申亚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和平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禹和平于2014年3月17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和平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和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周锐锋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