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特字第2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 法定代表人翟兴光,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君,女,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被申请人马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于2014年5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申请马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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