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0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三中,又名刘林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刘松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朱战省,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军庆,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刘三中因与被申请人范军庆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三中申请再审称:刘三中浇地用电,征得范军庆同意,并定价一元一度。结清帐后交易完结,合同自动解除。刘三中没有与范军庆约定用完电后仍要对范军庆家的电线进行管理,刘三中也没有结清帐后20多天,再去对本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线路进行管理、维护的法定义务。范军庆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三中浇地与王好字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三中与范军庆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伙经营,不存在利润分成,风险共担。赔偿协议是范军庆弄虚作假,私自拟定的,对于协议上写的“经双方协商刘林山愿意为王好字中电死亡赔偿14700元”,不予认可,刘三中没有在其上签名,不受约束。 本院认为:刘三中与村中其他五户村民灌溉用电,在征得范军庆同意后,刘三中等人接通范军庆家废弃的电线,进行灌溉耕地,在使用完毕后,刘三中等用电村民及范军庆均未及时断开线路,导致村民王好字的死亡。刘三中等用电村民及范军庆均存在过错,均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以及受益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范军庆与除刘三中外的其他用电村民就赔偿王好字家属一事达成协议,根据用电村民各自用电度数,确定郭广雨赔偿23100元、刘林山赔偿14700元、郭广忠赔偿13800,郭广路赔偿8100元、郭广安赔偿34500元,郭广志5700元,剩余赔偿所有款项由范军庆一人承担。协议签订后,范军庆将全部赔偿款162000元交给王好字家人,除刘三中外的用电村民均依据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了赔偿款。刘三中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不能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范军庆有权向其追偿。一审判决确定刘三中应返还范军庆14700元,二审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三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三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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