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兴,男. 委托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可顺,男. 委托代理人狄运增,封丘县天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春兴因与被上诉人张可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春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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