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召民初字第366号 |
原告李兰停,男,汉族,1953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红旗,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刚,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 原告李兰停诉被告赵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兰停及委托代理人吴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份原被告因生意来往,原告一直给被告家送煤,前期双方合作很顺利,最后一车煤款6400元,被告父亲一直未结,后来被告父亲虽因病逝世,但他们家里的生意一直由被告经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红刚返还拖欠款64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红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之间系生意关系,原告给被告拉煤,原告于2005年12月份给被告拉了一车煤,价值6400元,但被告未支付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审理中原告出具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对该债务认可并同意偿还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煤款的事实;该录音显示,李兰停说:我给你摆摆那情况,俺娘病危,这是一条,很厉害,不输水,三两汤勺你都喂不住,输输水,顶两天。管喂点,这是一个事,要不多长时间要走了,现在这个丧事花钱﹒很多。赵红刚说:你问问我外帐要过来一分了没有?啥事都给你解释了,恁今儿一趟,明儿一趟,你要是真这样很跑不是,恁账我都不认,我给你说。赵红刚之妻说:既然俺承认俺都还你,俺不承认你也没招儿,你要不中找俺爸要去,上东地。李兰停说:你说那不对,媳妇,俺外甥出去要账,恁爸也不出去要,是吧,是不是,咱说那话。赵红刚说:本身我都是情哩他哩账,我现在我外帐要不回来,我用啥给你呀。李兰停说:你看,要回来了,咱谷融点,要不回来了。赵红刚说:我这七八年个赖种了,我到现在外帐一分都没要过来。李兰停说:刚才俺媳妇说这不对,上东面跟俺爸要去。赵红刚说:那不是对不对,今儿一趟,明儿一趟,恁这给弄啥哩一样。李兰停说:那都跟这一样,你上外面要账,你爸也不去吧,在那,咱说话不能说其他,是不是‥‥‥。李兰停说:你不知道我也争一忘二,红刚,也叫我,心理上,也不好意思,也没法,咱爷俩关系,我也没法说其他,你说是不是啊?赵红刚说:不是说其他不其他,你现在,我主要是外帐要不回来,我外帐要回来了,我谁也不欠恁哩。李兰停说:你也知道,那时候总共是末尾一车煤六千多钱,你哪怕给我个零头,红刚。赵红刚说: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李兰停说:这过年哩,那总共六千四百多块钱。赵红刚说:你光过年哩,我还不过年哩,我出去人家不得给我吗?过年哩搁那?连住几年了,我那年一下搁那蹲到二十七八还没回来哩。李兰停说:你给个三百、二百,恁姥爷过过年,你也知道现在我也没干,也停了,是不是?赵红刚说:我现在,我现在也急哩,给要啥样,这边又借人家哩钱,人家一个劲里撵着是要哩。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李兰停诉称的被告赵红刚拖欠6400元的煤,被告赵红刚至今未结的事实,从其提供的录音来看,赵红刚及其妻子认可该笔债务,只是以账未要回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煤款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兰停货款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红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庆 东 审 判 员 李 广 杰 人民陪审员 郭 秀 兰 二〇一四年 九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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