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鲁民初字第604号 |
原告景某某,女,1993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旗,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旗、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某某诉称,2013年1月份原、被告在江苏南通打工相识。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在鲁山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甲。原告是一个先天性迟钝,自从和被告相识后,在被告的哄骗下,原告挣的钱全部交给了被告,并且在被告的哄骗下领取结婚证。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经常饿着原告,致使原告生病。综上,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虐待原告。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也无不让原告吃饭的情况。现由于双方亲属的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在鲁山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11月19日婚生一女取名郭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因双方家庭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又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在平时生活中缺乏沟通,在处理双方家庭关系上,方式有所欠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之地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双方仍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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