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4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华。 委托代理人:罗宏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占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秀。 委托代理人:刘书英。 委托代理人:张永安,邓州市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玉华与被上诉人刘书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刘玉华于2014年1月15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玉华、刘书秀因宅基纠纷于2012年8月7日所签协议有效,拆除违法所建院墙及厕所,拆除院墙东西长度为60米,并赔偿损失13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刘玉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宏阳、闵占国,被上诉人刘书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安、刘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刘玉华。
审 判 长 孙 建 章 审 判 员 孙 娟 审 判 员 姜 付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松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