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44号 |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9年6月25日。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7年9月28日。 在本院执行高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文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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