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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淮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乳名“威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淮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乳名“威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21时许,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大埂“三号传奇”音乐会所门口,郑某某在门口碰到了王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喊王某某和张某某喝酒,张某某以“看不起他”为由打电话给简某甲,后简某甲喊简某某一同赶到现场,张某某伙同简某甲、简某某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后简某某持刀将郑某某、郑某甲、张某甲砍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张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郑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简某某辩称,我后悔自己的行为,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21时许,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大埂“三号传奇”音乐会所门口,郑某某在门口遇到了王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喊王某某和张某某喝酒,张某某以郑某某“看不起他”为由打电话给简某甲(另案处理),后简某甲喊简某某一同赶到现场,张某某伙同简某甲、简某某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后简某某持刀将郑某某、郑某甲、张某甲砍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张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郑某甲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属轻微伤)。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简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简某某和简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郑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各项费用600000元,被害人郑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对被告人简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简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简某某符合故意伤害罪主体条件;

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张某乙报案,接报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21时20分;

3.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系砍刀,长68.5厘米;

4.作案工具提取证明;

5.视频监控资料提取证明;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简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到淮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7.刑事判决书,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

8.辨认笔录。

二、鉴定意见

(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第09020号鉴定书:郑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

(信)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第720号郑某某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书: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第0901号鉴定书:郑某甲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属轻微伤)。

(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第09007号鉴定书:张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

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内容摘要:2013年8月30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朋友张某某到城关镇北大埂三号传奇KTV找我女朋友张某丙,……我女朋友的姨哥郑某某就从KTV出来了,看见我和张某丙在那里说话,上来就要求我们两个去KTV里面喝杯酒。这时来了一辆红色轿车(具体什么车型和什么牌照我没有看清楚)从车里下来两个年轻人(都是二十几岁左右,身高都在1,75左右),一个穿着红色短袖,还有一个我没有看清,……这时我就听见后面有一个说:打死他。(具体谁说的我不知道)然后那个穿红色短袖的年轻人,跑到红色轿车里就拿了把砍刀(大概有五六十公分左右),上来就对我女朋友的姨哥郑某某身上砍,我就赶紧去拉着那个穿红色短袖的年轻人,不让他砍郑某某,这时我还看见有几个人在那里打我朋友,我又过去拉打我朋友的那帮人,然后我就看见那个穿红色短袖的年轻人在那里乱砍,当那个穿红色短袖的年轻人去砍一个男子(有五十几岁,身高有1.75米左右)时,我看见那名被砍的男子拿个木凳子挡了一下,具体后来那个穿红色短袖的年轻人又砍谁,晚上有点暗,我没看清楚。

2.证人张某丙证言

内容摘要:2013年8月30日晚上9点多,我和我男朋友王某某、郑某某(小名金某)在北大埂三号传奇KTV门口碰见张某某(平常我们都喊他张云某),郑某某就喊张某某说一起去喝两杯,当时张某某因为喝多了,以为郑某某在骂他,张某某就要打郑某某,我和王某某把张某某拦住了,然后郑某某就到KTV里面去了,张某某见郑某某走后就一直在门口闹,非要打郑某某,我和王某某在旁边劝他他不听,接着张某某就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你们赶快来三号传奇一趟。”之后过了有十分钟左右,一辆红色的雪佛兰轿车开过来了,上面下来一个光着上身的和一个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都是二十多岁,身高1.75米左右,中等身材,我都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问张某某是怎么回事,……我们正在门口说这事的时候郑某某从三号传奇KTV里面出来了,张某某就指着郑某某骂,骂了几句之后就上前踹了郑某某几脚把郑某某踹倒在地上,那两个张某某喊来的男子看见张某某动手后也上去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就用脚对郑某某的身上踹,我和我的两个姨哥一直在旁边拉架,但是拉不开,整个过程持续了有两分钟左右,之后我家的亲戚(大概有十多个人,有男有女,基本上都是长辈的)都围过来问是怎么回事并把郑某某从地上拉起来,张某某和那两个张某某喊来的男子又和我家亲戚打起来了,因为当时场面比较乱,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然后我就看见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从其开来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前座位置拿了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然后就上前砍郑某某,我姨夫郑某甲(郑某某的父亲)就上前拦住那个手持砍刀的男子,另一个光着上身男子还在旁边一直打郑某某,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挣脱郑某甲后,拿着砍刀就对郑某某的头部砍,郑某某当时用左胳膊挡了一下,砍刀砍在了郑某某的左胳膊上,把郑某某砍倒在地上,我姨夫郑某甲拦住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就拿着刀对我姨夫的左胳膊上砍了几刀,之后又跑过来对郑某某的后背砍了几刀,砍完之后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站在那楞了一下,我二舅张某甲上前拽住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的胳膊,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转身向后挥了一刀,砍刀砍在了张某甲的脸上和胸口上,然后我在那说已经打电话报警,张某某和那两个男子听见后就想跑,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和那个上身穿橘红色短袖的男子跑到其开来的红色雪佛兰轿车上开着车向东面跑了,张某某被我家的亲戚拦住了没有跑掉,直到你们派出所的民警来现场。

3.证人刘某某、符某某、符某甲等人证言,证实张某某伙同他人殴打郑某某、郑某甲和张某甲,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内容摘要: 2013年8月30日,……杨某的朋友要打我,我转身要离开,不知谁踹了我一脚,把我踹倒在地。……杨某的朋友不知从哪拿的刀过来要砍我,我朝西南跑,他撵我,朝我左手砍了一刀,接着我捏着手躺倒在地,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

2.被害人郑某甲陈述

内容摘要:2013年8月30日9点多,……有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穿着红色的上衣,另一名男子光着背,还有一名被你们派出所带走的男子)在打我的儿子郑某某,用拳头打和用脚踹,把郑某某打倒在地下了。……我和我亲戚也就赶紧上去拉架。这时,那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就从停放在三号传奇大门口的红色的小轿车内拿了一把刀(加上刀把长约60厘米,宽约10厘米)就跑过来,当时,我正在和那名被你们带到派出所的男子撕扯,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刀砍我,砍到了我的胳膊,后背和腰部,划了很多个口子。接着,郑某某看见后,就上去推那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那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回手用手里的刀砍向了郑某某,朝郑某某的胳膊和身上砍了好几刀,当时郑某某砍倒在地上了,而且身上流了很多血。然后,郑某某的二舅张某甲看见后就上去推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又用手里的刀砍向张某甲,在张某甲的身上砍了几刀,把张某甲砍倒在地上了。接着,那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把手里的刀扔了以后就和光着背的男子坐上那辆红色的小轿车往东边跑了。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内容摘要:昨天下午大约9点左右,……我刚出门就看见一个小伙子拎把长砍刀对着我外甥郑某某,我下意识的靠近郑某某,去拉郑某某,那个拿砍刀的小伙子抡起刀往我头部往下砍,我当时头一偏,砍刀顺着我的右脸部往下劈,劈到我的胸部,我一后退,一屁股坐在地上,一摸我的胸部伤口较大,然后我就意识不清了。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张某某供述

内容摘要:2013年8月30日,我和王某某(又名杨某)、王某某的姨弟以及两个女孩在北岗吃饭,……我就开着车带着王某某以及他的姨弟来到“三号传奇”KTV门口,看到王某某的女朋友(姓张,我不清楚名字)在那等着,……这时我看到一个年轻男子过来了,他来后直接坐到车的副驾驶位上,王某某的女朋友就给我们介绍,讲这个男子是他的姨哥,叫金龙,……这个男子就对我和王某某说:“走进去喝两杯”,我就说不喝了,这个男子就把左手搭在我肩上,用手勾住我的脖子对我说:“我是跟着老强混的,走进去喝两杯”,我就说:“你跟着老强不就跟着老强吗?我不管喝了”这时,车边又过来一个男的喊他走,他才从车里下去到KTV里面唱歌去了。这个男子走了后,我想想觉得不是味,……我就掏出手机给我朋友简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我就看到简某某开着一辆红色轿车带着简某甲来了,简某甲见面就问我:“刚才那个要找你喝酒的人呢?” ……正好看到王某某女朋友的哥从KTV里面出来,……这时我看到简某甲和简某某两个人就开始动手打王某某女朋友的哥,两个人拳打脚踢就把他打倒在地上了,我见真打起来了,我又有点后怕了,……这时我看到“三号传奇”KTV西边一个饭店里出来十多人,……他们这些人就过来打简某甲、简某某,简某某见他们人多,就跑到他开的红色轿车旁边,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出来,手里拿着刀对着围着他的人乱砍,……打了一会,我听到有人喊:“人被砍伤了,快打派出所电话,快打120”,接着我就看到简某甲和简某某两人一块跑到车边,上车后,开着车就往东边跑了,然后这些人就过来把我逮住了,……

我喊他俩过来的目的是给我撑腰,等会见到金龙了,打他一顿,帮我找回面子。

2.被告人简某某供述及辩解

供述重点:2013年8月30日夜晚,我和我堂哥简某甲,还有他的几个朋友一块吃饭,我当时喝酒较多,喝晕了。大概9点钟左右,简某甲接到一个电话,然后他让我开车送他到城关北大埂三号传奇KTV,去到后,我问简某甲的一个朋友咋回事,那个人说喝酒喝茬了,这时我看见简某甲和几个人在撕打,简某甲被按倒在地上,我看简某甲吃亏了,头脑一热就跑到车上从后座位那拿了一把刀去帮简某甲,我先拿刀上去砍那个姓郑的男孩,当时天黑具体砍哪了我没看清,把姓郑的男孩砍睡地上了,有一个胖胖的男的上来拉我,我拿刀对这个男的身上砍了几刀,还有一个男的上来推我,我又拿刀对他身上砍了几刀,砍了以后,听说有人报警了,我吓的把刀一扔就开车跑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系初犯、偶犯,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审  判  员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姚  为  苗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泉  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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