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9-1号 |
原告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瑞欣,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系原告儿子。 被告柴环英,女,汉族,1948年1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巧珍,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学章诉被告柴环英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学章于2014年8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学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学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审 判 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0一四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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