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二立,男,回族,1949年8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水林,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 上诉人虎二立因与被上诉人于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虎二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虎二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上诉人虎二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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