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957号 |
原告郭遂铭,男,1957年8月24出生。 原告代理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遂铭诉被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郭遂铭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遂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侯瑞芳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代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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