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一初字第2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枫,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又名刘永,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付杰,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勇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书相,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杨枫之父。 上诉人杨枫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闯,被上诉人刘勇的委托代理人刘付杰、陈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杨枫在原审答辩中提出,刘勇所送彩礼用于添置嫁妆等开销,并列举了证据清单,原审法院对杨枫的主张未予审理。杨枫在上诉请求中仍提出所收彩礼用于添置嫁妆的问题。对上述事实,应予查明。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审 判 员 丁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志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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