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632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屈某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侯瑞芳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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