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民监字第1号 |
原审原告张健,女,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李锋,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张健与原审被告李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判决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第二项判决内容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江涛 审 判 员 户月娟 审 判 员 姚晓丽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月红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