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931号 |
原告郑州帝城盛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泽江,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轩,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友好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帝城盛事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友好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帝城盛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六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帝城盛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魏 瑾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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