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荆某某,女。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浩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
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荆某某,女。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浩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十天后,于2013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家共同生活19天后,原告到广州打工,被告到广西打工,至今原、被告没有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见面,被告也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荆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10天后,于2013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19天,原告到广东省深圳市打工,被告到广西省钦州市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10天后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19天后,又分别外出打工,期间两人相处时间较少,双方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持放任的态度,可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浩  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鹏  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