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初字第01008号 |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生育男孩取名郭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郭某甲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甲。2014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搬家一事生气,吵架,分居至今。婚生子郭某甲一直跟着被告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出生证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双方应该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次生气吵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蔡清霞 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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