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4601号 |
原告孙玺哲,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保伍,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梦雅,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玺哲与被告王梦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孙玺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敏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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