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少民初字第26号 |
原告乔一巴,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书红,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冬梅,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诗妍,女,200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冬梅,系原告乔诗妍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远,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顺拉,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怀宾,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原告乔一巴、姚书红、张冬梅、乔诗妍与被告魏顺拉、魏怀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乔一巴、姚书红、张冬梅、乔诗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敏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鹏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