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华,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斌,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伟。 委托代理人乔晓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玉珍、李生华与被上诉人李庆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庆伟于2013年7月25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瑞卿、王玉珍、李生华支付借款5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王玉珍、李生华不服原判,于2014年5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珍、李生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斌,被上诉人李庆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晓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1225元,退还上诉人王玉珍、李生华。
审 判 长 车 向 平 审 判 员 王 邦 跃 审 判 员 窦 丁 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艳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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